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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乙肝携带者可当幼教 学校、家长均担忧

作者:柴晶晶 来源:德州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7日
    近日,卫生部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说明,新《规范》中取消了体检中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应调离工作”的规定。这也意味着,乙肝携带者也将可以从事托幼工作。
托幼机构不再体检乙肝
    根据最新的规范要求,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其中明确提出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儿所幼儿园机构工作。有发热、腹泻等症状;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的患者,必须离岗,治愈后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所)工作。
    新《规范》取消了体检中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应调离工作”的规定。
学校和家长对此多表示担忧
    新规范发布后,记者采访了数位幼儿园学生家长,发现多数家长对此持担忧态度。“孩子一早就到学校,中午还在学校吃饭,与老师接触的时间最长。万一老师有乙肝,传给了孩子怎么办?”张女士的女儿在市区某幼儿园上大班,她认为幼儿园的孩子年龄小,抵抗力低,假如长时间与患有乙肝的老师接触,家长难免担心。“有些职业有自己的特殊性,我觉得这个规定欠妥。”市民孙先生说,尽管目前公务员等职位招考出于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求职权考虑,已经取消了乙肝检查项目,但托幼工作毕竟有其特殊性,应该可以在一个彻底检查的基础上,让不具有传染性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业。
    记者从城区部分幼儿园了解到,学校在招聘教师时都会将乙肝作为检查项目,在每年的体检中也是重要的一项。
    “国家出台了规定,我们会认真研究,但出于对孩子的健康考虑,我们会很谨慎。”城区某幼儿园负责人表示,“如果老师只是简单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对孩子不会造成传染威胁,那我们会让老师继续从事该工作。但是如果存在乙肝病毒复制的危险,那我们可拒绝。”
疾控部门称乙肝传染几率较低
    德州市疾控中心有关专家对此表示,卫生部出台的这一新规具有一定道理。
    据介绍,经过多年的研究发现,乙肝病毒主要是经血液(如不安全注射史等)、母婴传播及性传播,皮肤黏膜破损传播也有一定比例,并不经呼吸道、消化道传播。“乙肝患者和孩子在一起,吃饭、聊天等不会造成疾病传播。”而关于皮肤黏膜传播途径,前提是双方皮肤都有破损并接触,条件要求比较苛刻,所以传染几率较低,家长不必担心。
    □记者 潘晓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