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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法律知识问答

作者:网络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1日
1、问: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哪些重要的区别与联系?
答: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起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使劳动者在由于生、老、病、死、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本人和家庭失去收入时,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
    商业保险,是在保险合同的基础上,由专门的营利性保险企业经营的保险类别。从法律的角度看,商业保险是这样一种合同关系,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两者存在着以下区别:
(1)保险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证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推行。商业保险是营利性保险,以营利为目的。
(2)保险对象不同。社会保险以社会劳动者为保险对象。商业保险的保险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特定的财产。
(3)保险费来源不同。社会保险费来源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统一调剂使用,为所有劳动者提供保障。商业保险费完全由投保人承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则。
(4)给付标准不同。社会保险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出发,主要根据保障需要确定给付标准,而不完全取决于缴费多少。商业保险则按投保人所缴保费的多少和被保险人受损失的程度确定赔偿数额。
(5)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国家统一规定保险项目、费率和给付标准等,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不征税。商业保险是由主营的保险公司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保险公司属于金融企业,国家对其经营所得征税。
两者存在以下联系: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同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相互补充,共同发展,有利于丰富保险市场的产品供给,满足群众多样化的保障需求,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2、问: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条的规定,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问:《社会保险法》所调整的社会保险包括哪些险种?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5个险种。
4、问: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条的规定,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5、问:国家通过哪些途径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6、问:国家如何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监督?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6条的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7、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8、问:我国养老保险分为哪几种类型?
答: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分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由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构成。
9、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范围有哪些?其参保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0、问: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应当如何缴费?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11、问:个人账户养老金可以提前支取吗?是否需要交税?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4条的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12、问:基本养老金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3、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死亡的,可以获得哪些待遇?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7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14、问: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9条的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5、问:国家为农村居民建立什么样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国农村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0条的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农保制度。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1条的规定,新农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保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16、问:国家为城镇居民建立什么样的养老保险制度?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合并实施。
17、问: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哪几部分?
答: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大支柱”。
18、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有哪些?参保费用由谁承担?
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具体而言,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都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也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9、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有哪些?
答:城镇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大学生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问:哪些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5条的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21、问: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7条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22、问: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23、问: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人负担,但第三人拒不支付的,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吗?
答: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支付,但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4、问: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2条的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5、问:职工个人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不缴纳。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3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费。
26、问: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中,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有7种: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7、问: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中,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视同工伤的情形有3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8、问:职工在何种情况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6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29、问: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9条的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0、问: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应享受的待遇如何确定?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0条的规定,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31、问: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63条的规定追偿。
32、问: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但第三人拒不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如何处理?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3、问: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哪些?参保费用由谁承担?
答: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级政府还可以决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范围。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44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34、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的条件有哪些?标准如何确定?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7条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5、问:失业人员如何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领取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0条第3款的规定,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36、问:生育保险参保费用由谁承担?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有哪些?
答: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3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37、问: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7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8、问: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39、问: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由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40、问: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哪些用途?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69条第2款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经费、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41、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该履行哪些职责?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70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73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74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咨询等相关服务。
42、问:哪些部分和人员对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有保密义务?
答:《社会保险法》第81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43、问: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采用何种方式维护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44、问: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45、问: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6、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9条第(一)项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7、问: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的哪些行为应给予处分?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48、问: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是否适用《社会保险法》?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95条的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49、问:《社会保险法》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权益如何保障?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96条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50、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97条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