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确凿 依法维权获赔
作者:网络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10日
职工发生意外伤害后,当事企业理应积极主动扶助弱者,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不该对职工冷若冰霜、百般抵赖雇佣关系。
话说40多岁的张爱爱应聘到一家餐饮企业分店做洗碗工,晚上睡在单位安排的双层床的上铺,孰料上班第6天的凌晨,张爱爱熟睡中就从上铺摔到地面受伤。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餐饮企业赔偿原告张爱爱4.6万余元。
2007年7月初,张爱爱在报纸上看到某餐饮企业的招聘广告后,赶紧报名并参加了面试。面试合格后,张爱爱随即被安排到这家餐饮企业的一家分店做洗碗工。张爱爱于这年7月7日到这家餐饮企业的分店报到上班,第二天被安排在这家餐饮分店的职工宿舍居住,睡在双层床的上铺。由于这家餐饮分店提供的双层床上铺的外侧没有挡板,加之张爱爱超时工作过度劳累,意外终于发生了:同年7月12日凌晨,熟睡中的张爱爱从上铺摔到地面受伤,当晚被送往济南某医院抢救。经诊断,张爱爱因摔伤导致环枢椎半脱位,头部着地撞击引发脑震荡,需住院治疗。
张爱爱于2007年11月23日委托山东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张爱爱环枢椎半脱位手术及治疗费用约需2.5万元;颈部外伤误工时间为120天;手术后需二人护理30天,一人护理60天。张爱爱受伤后,其家人多次找这家餐饮企业交涉,反复请求帮助,但这家餐饮企业竟称对此不负任何责任,拒绝支付一切医疗费用。因医疗费用数额较高,张爱爱最终因无钱而不能住院医疗。这家餐饮企业的行为,给张爱爱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巨大的损伤,后者一纸诉状把这家餐饮企业告上了法庭。
此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某餐饮企业辩称它与分店仅系品牌授权使用的关系,分店系个体工商户,与被告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个体;但事实上原告是看到以这家餐饮企业名义发布的招聘广告并经面试合格后被分配到分店的。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这家餐饮企业各店员工的招聘及录用,是由被告统一进行招聘再派出至各店工作的。因此,济南历下法院认定了原、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此案主审法官向记者介绍说,有关家具床类的国家标准规定:双层床如放置床垫,安全栏板高度需≥380mm;如不放置床垫,安全栏板高度需≥200mm。由于被告给原告安排住宿的床铺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导致原告摔伤。因此,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至于被告主张原告应当向床铺生产厂家主张权利的答辩意见,法官认为,依据何种法律关系向何人主张权利系原告的自我权利处分,并无不当;本案被告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
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济南历下法院近日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张爱爱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6万余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者经审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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